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从而侵犯了他人独立享有的人格权。
具体来说,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这意味着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干涉他人的姓名决定权,阻止他人使用或改变其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这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这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以上行为均构成了对他人姓名权的侵犯,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害等。
盗用和冒用姓名虽然都是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但二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1.盗用姓名主要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而盗用者本身并不一定是姓名权者本人。
2.冒用姓名则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冒用者扮演的就是姓名权者本人。
1.姓名权的损害是一种非财产的损害,主要以精神损害为内容,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2.姓名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可以间接地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
因此,在姓名权受到侵害时,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
3.姓名权受到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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