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将需要扶养的人移至危险场所,这里的“危险场所”只是相对于特定的被害人而言,例如父母将婴儿置于民政机关门前;
2.将需要扶养的人从一种危险场所转移至另一种更为危险的场所;
3.将需要扶养的人遗留在危险场所;
4.离开需要扶养的人,如行为人离家出走,使应当受其扶养的人得不到扶养;
5.还有阻碍需要扶养的人接近扶养人;
6.不提供扶助,如不提供经济供给、不给予必要照料。
这些都是遗弃行为的主要表现。
遗弃罪的认定标准:
1.主体为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罪的客观要件是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1.具体来说,这些家庭成员可能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或者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3.或者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只有当行为人对这些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时,才能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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