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调解的主动权在于当事人。
2.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帮助。
3.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在此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为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1.当发生轻微交通事故时,如果双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可以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问题。
2.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选择报警处理,由交警部门对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3.如果调解不成或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当事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调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以上内容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的调解内容概述。如果在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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