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在遗产处理中至关重要。
1.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将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
2.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3.若继承人未能推选,那么所有继承人将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4.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没有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都放弃继承,那么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将担任遗产管理人。
5.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如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遗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有三类人不得担任遗产管理人,包括破产者和无力偿债者、存在不良历史记录的人以及与被处理遗产存在利害关系的人(除继承人外)。
1.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时,如果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的损害,根据《民法典》第1148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并且这种过失违反了其法定职责,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3.这种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在遗产管理人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遗产管理人职责的严格要求,以确保其在处理遗产时能够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民法典》继承编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件往往同时需要遗产保管和管理,虽然二者都涉及到遗产的保护和管理,但它们在职责、责任、报酬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1.遗产保管人可能有多个,因为各个继承人都可能持有遗产。但一宗遗产继承案通常只设立一个遗产管理人。
2.遗产保管人只负责保管存在自己处的遗产,而遗产管理人则要对所有的遗产进行管理,无论它们位于何处。
3.遗产保管人的职责通常侧重于静态的、消极的管理方面,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则是综合的、动态的、积极的,需要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事务。
4.遗产保管人通常都是继承人居多,其保管遗产一般都是无偿的。而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获取报酬。这些区别反映了遗产管理人和遗产保管人在遗产处理中的不同角色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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