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事件的责任确定,在《民法典》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当高空坠物事件发生时,责任的认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主体明确,即可以确定高空坠物来自何处,那么责任将由该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他们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主体不明,即无法确定高空坠物来自何处,那么责任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需要给予受害人补偿。
在《民法典》中,对于高空坠物责任认定的规定非常清晰。
1.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责任认定原则,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而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了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责任认定原则,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这两种规定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使得责任认定更加明确和具体。
3.在实践中,责任承担比例的确定是一个难点。例如,在大风等自然恶劣天气下的高空坠物伤人案件中,相关责任人可能会以天气恶劣为由进行辩护。
4.但根据法律规定,天气恶劣并不能成为免责理由。相关责任人应该尽到提醒的义务,如口头提醒、设置警示牌等,以减轻相应责任。
1.对于高空坠物事件的受害救济,立法和司法都重在解决加害主体不明情况下的受害人救济问题。
2.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共同承担责任,即给予受害人补偿。
3.这种补偿责任属于按份责任,每个责任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向权利人承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4.这有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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