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宅基地。虽然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在实际情况中,由于多种原因,很多家庭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准或一户多宅的情况。
对于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会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并在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在分户时,对于超占宅基地面积的情况会作出处理。如果分户后,原有宅基地面积不足以满足分户需要,那么分户后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以下步骤: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当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用地申请。村委会应在每个季度集中申请材料,并依法召开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然后张榜公布。
2.现场勘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进行现场勘查和群众调查,审查建房用地和建设申请条件,并制作勘查笔录和审查意见书。
3.填申请表:国土资源所初审合格后发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与建设申请表》。
4.委员会审查:村委会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农村住宅土地使用和建筑申请表,并签署意见,同时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5.审核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村委会上报的住宅建设用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核并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然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
6.审批:县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7.放样:由土地和资源协调人员根据《村镇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和《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进行现场布局,并填写《放样卡》。
8.验收证书: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宅,在构建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应依法申请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宅基地申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2.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4.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5.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6.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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