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经营的林权可以继承,但需要注意的是,继承的是土地承包收益或承包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
2.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时,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
3.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土地承包权益的继承条件主要根据承包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分。
1.对于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家庭消亡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发包方应收回承包地。
2.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人死亡时,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我国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并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
1.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种承包方式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
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时,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导致家庭消亡时,发包方应收回承包地。
2.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于通过“其他方式的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承包人死亡时,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能否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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