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项目被明确规定为不允许转包承接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为防止某些承包单位在拿到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找法网提醒您,转包与分包分别有以下区别:
1.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3.在工程分包中的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直接将全部工程转包出去。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转包的法律后果如下:
1.转包行为无效。
2.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4.转包工程的,转包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