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应该赔偿的范围广泛,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2.当受害人因伤致残时,赔偿义务人还需赔偿受害人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
3.若受害人死亡,赔偿义务人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同时,若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范围及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进行计算。
3.营养费: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
4.后续治疗费: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对于后续治疗费,责任人应当赔偿。
5.误工费: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计算误工费应当考虑误工时间和受害人的正当收入标准。
6.护理费: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佣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计算护理费应考虑护理人数、护理时间和护理人员的正当收入标准。
7.交通费:就医交通费一般以交通费票据的实际数额予以确定,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及转院的时间、人数和次数相一致。
8.住宿费:住宿费每日的赔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出差的每日住宿费标准。
9.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受害人请求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应当提供医疗单位或假肢配制单位的证明或鉴定意见。
11.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1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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