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对其病历资料享有一定的权利。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住院志、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这些权利是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益,有助于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
这些病历内容详细记录了患者的就诊过程、病情变化、治疗方案及效果等信息,是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情况的重要依据,患者也有权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病历内容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两部分。
1.主观病历是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和各项检查结果,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作出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以及根据患者病情变化调整治疗方案的记录。
2.客观病历则主要是对患者进行各项检查和治疗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如果患者对病历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以向找法网的律师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