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这意味着,如果商场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顾客在商场内摔伤并造成人身损害,商场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商场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导致消费者受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它要求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2.这种义务是在综合考虑商业活动秩序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
3.其义务主体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上控制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4.与此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则包括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以及实际进入该服务场所的任何人。
5.这种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对于消费者在商场摔伤的情况,解决方法主要分为两种:
1.直接责任,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归责主体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即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补充责任,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只是第三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此情形下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能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安保义务人需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确定责任类型后,应对以下事实进行举证:
1.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发生损害事实;
3.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除了商场摔伤,其他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问题也值得关注。你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在找法网留言讨论,我们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