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质权,是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这种质权与动产质权在本质上相似,都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都具备价值权和担保权的性质。
2.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主要区别在于其标的物的不同。权利质权以财产权利为标的,这些权利可以是票据、有价证券或其他财产凭证等。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商品交易的频繁,这些财产凭证在商品和货币流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通过设立权利质权,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无形财产权,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
权利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质权,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利质权的标的物是财产权利,而非动产或不动产。这使得权利质权在设立、行使和消灭等方面都具有其独特之处。
2.权利质权的设立往往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例如需要进行登记或交付等。这些规定和程序反映了权利质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
3.权利质权的行使和消灭也受到特定的限制和约束,例如质权人不能直接占有和使用出质的财产权利,而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其债权。
关于权利质权的性质,主要有权利让与说和权利出质说两种观点。
1.权利让与说认为,权利质权实际上是以担保为目的的权利让与。
2.权利出质说则认为,权利质权与物上质权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只是标的物不同而已。
这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但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在实践中,权利质权的性质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总的来说,权利质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在担保物权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了解权利质权的概念、特殊性和理论观点,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权利质权制度,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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