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第五百八十四条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即当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为我们提供了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我们要明确可得利益与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1)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种利益必须是纯利润,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
(2)可得利益损失则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预期纯利润损失。
2.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违约行为;
(2)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要这三个要件具备,违约方就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中,存在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方式。
1.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来确定赔偿额。
2.法定赔偿则是指在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损失赔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赔偿额。
这两种赔偿方式各有特点,约定赔偿更为简单直接,而法定赔偿则更具灵活性和公正性。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对赔偿事项进行认定,也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约定赔偿在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法定赔偿。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根据具体的违约行为或损失后果来进行,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赔偿事项,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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