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撤销权为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1.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合同。这种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2.如果在这一期间内,法定代理人未作出任何表示,那么将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是已经成立了的,只是合同法律效力还处于待定状态。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同必须首先成立,然后才谈得上其效力问题。
1.通常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效力。
2.然而,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某些原因,其法律效力尚未确定。这可能是因为合同中的某些条款需要进一步的确认或批准,或者因为合同涉及的某些法律问题尚未解决。
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该合同。这一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这也为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权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支持。
3.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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