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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03-26 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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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围绕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展开,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自愿原则的相关规定。包括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等。

  一、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在法律规定中,关于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自主决策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定、修改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法典自愿原则规定

  民法典对自愿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思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自主权的尊重和保护,确保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力行使的自愿原则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三、自愿原则的实际表现

  自愿原则在实际中的表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各种事项,包括是否实施某行为或参与某民事法律关系,以及行为的相对人、行为的方式和法律关系的内容等。

  这种自主决策权是民事主体行使权力的核心体现,确保了民事主体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定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当事人只对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负责,如果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否认其效力,并免受其约束。

  当事人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原则上也不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因非自愿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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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能行使哪些权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条 海关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 (二)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问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 (三)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海关在调查走私案件时,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除公民住处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嫌疑的场所,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进行检查,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对其中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的范围,由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五)在调查走私案件时,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 (六)进出境运输工具或者个人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海关可以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七)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配备武器。海关工作人员佩带和使用武器的规则,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行使的其他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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