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中一般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明确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根据该原则,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而不必对不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3.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只须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1.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共同诉讼人,都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2.对于第三人来说,其是否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则视情况而定。
3.当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且因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时提出主张时,该第三人需承担举证责任。
4.当第三人附随一方当事人时,其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不负举证责任。
5.诉讼代表人对其所代表的一方的主张也有举证责任。
这些规定确保了诉讼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得各方当事人都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虽然举证责任主要由当事人承担,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证据,这些情形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保案件事实的查清,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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