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关系中,对于共同所有的房产,双方应当共同享有、共同支配、平等处理。这意味着,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和同意,一方不得单独出售该房产。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房产卖出,该行为通常是无效的。
例如,甲乙夫妻共有一套房产,甲在未征得乙的同意下,不得单独出售该房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归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在出售共同房产时,必须得到双方的共同同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断养老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
1.离婚前领取或应当领取的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发生的养老金则属于个人财产。
1.女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女方在婚前购买的房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婚前房产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需要双方进行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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