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同时也指出了姓名变更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
对于未成年人改名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这意味着未成年人的姓名变更需要由家长陪同办理,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1.对于成年人姓名变更的依据,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这意味着成年人可以直接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以完成姓名变更的程序。
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姓名变更进行一定的限制和审查。
4.对于频繁更改姓名或者更改姓名理由不充分的情况,公安机关可能会拒绝受理申请。
因此,公民在申请姓名变更时,应当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以确保申请的顺利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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