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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2024-05-09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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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关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包括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需满足标的物瑕疵、风险转移时存在、买受人善意无过失等条件。

  一、民法典关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这意味着在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的质量标准是出卖人必须遵守的。

  2.如果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质量的说明,那么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这些说明中的质量要求。

  3.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和第六百一十六条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如果提供了质量说明,则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则规定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如何确定质量要求的方法。

  二、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条件

  瑕疵担保责任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标的物须有瑕疵。这意味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或者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导致其价值或效用减少。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在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转移通常发生在标的物的交付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3.买受人必须善意且无重大过失。这意味着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并且没有重大过失。

  如果买受人明知瑕疵而仍然与出卖人订立合同,则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买受人必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及时检查,并在发现瑕疵时立即通知出卖人。

  5.标的物必须是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的。如果买受人通过强制执行或拍卖取得标的物,那么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出卖人没有自愿交付标的物,并且买受人可以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

民法典关于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情形

  尽管民法典规定了出卖人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形。

  1.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标的物存在瑕疵而仍然接受,则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买受人自愿承担了瑕疵风险。

  2.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则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为了鼓励买受人及时检查标的物并提出异议。

  3.如果标的物的瑕疵是由于买受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因为买受人自己的行为导致了瑕疵的产生,与出卖人无关。

  需要注意的是,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

  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暇疵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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