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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

2015-09-23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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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什么是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第41条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赔偿责任。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具体知识内容。

  一、 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0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上述第40条为产品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销售者)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品质标准,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由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要求生产者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对承担责任次序有变更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但对于消费者来说,仍是由直接的销售者承担责任。

  3、根据民法的规定,对已告知的瑕疵,销售者可以免责。

  二、产品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法》第42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原则是指确定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和根据。上述第41、42条是责任承担,需掌握:

  1、生产者的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不等于“绝对责任”,下列3种情况生产者可以免责: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B投入流通的,引起损害的缺陷(缺陷指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尚不存在的;C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3、销售者是过错责任。根据第42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可知销售者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同时该条第2款规定,“销售者不能指明........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说明这里的过错是“推定过错”,销售者负有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4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43条为产品责任的求偿权主体。产品责任的求偿权的主体不限于合同的相对方,而是扩大到受害人,也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另外注意区分“诉讼时效”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消灭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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