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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区别

2024-05-14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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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探讨了无固定期限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区别,以及定期租赁的特点和租赁合同的内容。了解这些法律知识,有助于更好地处理租赁纠纷,保护自身权益。

  一、无固定期限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区别

  1.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

  2.无固定期限一般指的是劳动者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定期租赁的特点

  定期租赁的显著特点是其具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并且该期限受到法律的限制。

  1.一般来说,定期租赁的期限不会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否则超出的部分将视为不定期租赁。

  2.此外,定期租赁在期限届满后,如果当事人希望继续租赁,可以选择续订合同。然而,续租的期限同样受到法律的限制,一般不得超过20年。

  3.在续租的情况下,如果仅延长租赁期限而合同内容保持不变,这通常被称为合同的更新。

无固定期限与不定期租赁合同区别

  三、租赁合同的内容

  租赁合同中应包含主要内容有:

  1.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姓名信息;

  2.租赁物品的基本信息;

  3.租赁物品的用途;

  4.租赁物品的期限;

  5.租金数额与交付方式;

  6.修缮责任与违约责任;

  7.解除合同的条件;

  8.争议的解决方式。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现在你对无固定期限与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但租赁关系中还有其他复杂问题,如租金支付、物品损坏等。有任何疑问,随时向找法网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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