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当连带债务人承担了责任后,他们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进行追偿。
连带债务人承担责任后行使追偿权,体现了法律对公平原则的坚守,避免了真正的债务人逃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追偿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的。
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连带债务人必须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这包括实际履行的行为,以及因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如提存、抵销等。
2.其他连带责任人必须已经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3.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必须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
在连带责任中,追偿权可分为完全追偿权和部分追偿权。
1.完全追偿权是指连带人履行义务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要求偿还其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如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承包合同中的发包人、租赁合同中的租赁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等均可能拥有完全追偿权。
2.部分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后只可向其他人要求偿付一定份额的费用,剩余份额的费用应当由其自己承担,如合伙和联营中的共同债务人、侵权赔偿中的共同侵权人。
此外,对于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其追偿权的成立条件和范围可以依据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约定来确定,如果没有约定,则应适用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一般来说,无论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否有过错,均应向保证人偿还保证人清偿债务所付出的全部费用。
但是,如果保证人因自己的过错而造成了损失,主债务人则没有偿还的义务。
因此,保证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以免造成重复履行;在债权人向保证人单独提起诉讼时,保证人应通知主债务人参加诉讼,以使债务人提出应有的抗辩。
综上所述,连带债务人在承担了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进行追偿,但追偿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不同类型的追偿权有其不同的特点和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追偿权的行使方式和范围,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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