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连带债务人能否求偿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债权债务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债权债务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连带债务人是指对债权人的债务享有连带债务的人。连带债务人对于债务需要共同的承担责任,但是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债务人之间承担的份额不一样的情况,那么承担多的一方可以向少的一方进行求偿吗?下面找法网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关于连带债务人能否求偿的相关法律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连带债务人能否求偿

  对于债权人的关系上,连带债务人各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因此,连带债务人之一即使是对债权人进行了全部清偿,也不过是清偿自己的债务而已。可是在对于其他债务人的内部关系上,则各有负担部分,所以当清偿超过了自己的负担部分而使全体共同免责时,可请求其他债务人各按其负担部分而共同分担。

  也就是说,连带债务人在偿还了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之后,可以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形:

  1、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利请求的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债权人对保证人的实体请求权归于消灭,诉权也随之消灭。

  连带债务人能否求偿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

  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是各个独立债务,各个债务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对于债务人之一发生的事项原则上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即其效力不及于其他人。例如,对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请求、免除、混用、时效的完成等对其他债务人概不发生效力。而在连带债务中,这些事项一般对其他债务人发生绝对效力。例外情况如下:

  1、客观上满足债权的事项就一个债务人而发生时,其效力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因而消灭。清偿、代物清偿、提存等均属此项。因为此类事项均可使债权在客观上得到满足,债权无存在必要和根据,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当然应该消灭。

  2、如果不真正连带债务人中有人应对债务的产生负终局责任,尽管债权人对终局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终局责任人,但免除终局责任人的债务时在其免除限度内其他债务人的债务也归于消灭。因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可向终局债务人求偿,如果对终局责任人的债务免除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债务人,其他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就不能向终局责任人追偿,这实际上剥夺了其他债务人的追偿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连带债务人能否求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连带债务人在承担了债务之后,承担多的一方是可以向承担少的一方进行追偿的。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问。如果大家还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 

债权债务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387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债权债务律师团,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