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法人证明材料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获取公司法人信息。首先,向公司法人获取其身份证号、姓名、国籍、性别等基本信息。
2.申请公司印章。向公司申请公司印章,并填写申请用途。
3.撰写法人证明文件。根据提供的信息,撰写法人证明文件。文件应包含标题、证明对象的基本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职务等)、加盖公司公章的证明,以及可选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和联系方式等。
4.盖章。在撰写好的法人证明文件上盖上公司印章。
要开具法人证明材料,需要准备一系列必要的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需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同样需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本人签字);
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需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应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以及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5.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还需提交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变更情形主要包括法人之消灭和债权债务承受两种情况。
1.在新设式合并中,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中,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
2.在新设式分立中,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中,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3.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时,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根据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这些变更情形都需要在法人证明材料中予以明确说明。
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相信您对法人证明材料的相关问题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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