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些担保物权在民法典中有详细的规定。
担保物权的核心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担保物权人可以在担保物上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公司法中,对于担保行为有严格的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如果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并且被担保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参与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3.如果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经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4.对于上市公司,如果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并且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设立抵押担保的财产包括: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
3.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
5.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6.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7.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8.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9.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这些规定为抵押担保的适用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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