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赠与行为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
2.一般来说,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拥有撤销权。
3.需要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是不允许撤销的。
这一规定源于《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它明确指出了赠与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1.对于已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其撤销条件相对严格。
2.一般公证后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
3.如果受赠人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中有明确体现。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效限制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1.赠与人的撤销权并非无期限的,而是受到时效限制的。
2.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赠与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3.这意味着,如果赠与人在此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那么该权利将失效,赠与合同将无法撤销。
因此,赠与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需要注意时效限制,以免错过撤销的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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