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的出资义务主要包括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责任。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1.对于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方式,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也需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如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合伙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能需要承担因此给合伙企业带来的损失。
此外,合伙人还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合伙拥有自己的字号,独立于各个合伙人。对外,由合伙的代表人从事民事活动。
2.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与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是分离的。
3.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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