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居间合同进行了重新规定,将其更名为“中介合同”。
根据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委托人需支付报酬的合同。
这一规定明确了中介合同的核心要素,即中介人的服务内容和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
与原有的居间合同相比,《民法典》中的中介合同主要有三处变化。
1.合同名称由“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这一变化更加贴合实际行业中的叫法,便于理解和应用。
2.关于必要费用的规定,从原来的“要求”改为了“请求”,这一变化使中介人在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可以更加专业地向委托人提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请求。
3.新增了一条关于“跳单”的规定,即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如果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1.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在本质上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媒介服务,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2.在《民法典》中,两者在名称上有所区别,居间合同被更名为中介合同。
3.在必要费用的规定上,居间合同要求中介人在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而中介合同则允许中介人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些区别反映了《民法典》对居间合同规定的更新和完善。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居间合同进行了重要修改,将其更名为中介合同,并明确了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
我们也需要注意到居间合同与中介合同之间的区别,以便在实际应用中正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规定。你对中介合同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留言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