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在法律领域中各自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存在明显的区别。
1.从时间顺序上看。
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只有法律行为首先成立,才有可能进一步讨论其是否生效。
然而,成立与生效并不是同时发生的,二者在时间上存在先后顺序。即使在某些情况下,成立与生效可能看似同时发生,但实际上仍然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2.从价值取向来看。
(1)法律行为的成立主要关注的是事实层面的问题,即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完成。
(2)生效则更多地涉及价值判断,即法律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的效力评价。这种价值判断是基于法律对社会一般秩序及发展的需要的考虑,对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3.在私法自治中,成立与生效的功能也有所不同。
(1)成立为私法自治提供了基础,为意思表示的内容补充提供了途径。
(2)生效则从私法自治的角度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补充,确保私法自治的秩序得以顺利进行。
4.从法律后果来看。
(1)如果法律行为没有成立,那么有过失的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如果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未生效,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不成立与无效的法律行为在法律后果上也有所不同。
(1)不成立的行为可能只产生民事责任.
(2)无效的行为则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紧密相关,但二者在时间顺序、价值取向、功能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正确理解和区分这些差异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联系在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是递进关系,具体而言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即生效,成立和生效可以同时具备,但也有法律行为成立后尚未生效的几种情形,附生效期限的、附条件的、需要登记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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