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在本质上存在显著的区别。
1.定作合同是制作人根据定作人的相关要求,使用自己的原材料、设备、劳动为定作人加工特定的产品,定作人给付相应报酬的协议;
2.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协议。
这种合同中,承揽人承担的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和提供原材料的义务。
对于定作合同,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775条及其他相关条款,定作人应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技术资料,并协助承揽人完成前期的工作准备。同时,定作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报酬。
2.如果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报酬,承揽人有权滞留工作成果,并要求支付延迟交付的保管费,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
3.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报酬支付时间,双方应首先尝试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协议,则按照合同的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无法确定,承揽人有权在接受工作成果时要求支付。
1.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和方式完成工作;
(2)在工作过程中妥善保管和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
2.承揽人还有义务接受定作人的监督检验,以确保工作成果符合合同要求。
3.若承揽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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