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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帮助乙方(承揽方)与丙方(定作方)签订了承揽合同,标的为95万元,合同有我方以代理人身份签订,我方与乙方签有销售协议,协议约定按为乙方签订合同的总额提销售报酬。合同履行验收后,乙方于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价款降至70万元。之后,乙方违约,我方与乙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我方申请对乙方在丙方的到期债权371600元进行了保全,丙方保证不再付款,法院判决乙方给付我方居间报酬,乙方不履行判决,我方申请执行丙方,执行局通知我方以代位权诉讼确认乙方的到期债权。我方请求确认补充协议无效,请求确认乙方在丙方存在到期债权371600。(95万承揽合同已被法院判决确认有效,70万元的补充协议在执行后丙方提供)。法院判决:补充协议损害了我方利益,但无恶意串通的事实不予支持,判决认定不论按95万元标的还是按70万元标的计算,都不是我方请求的371600元,我方请求标的为概算不予支持,驳回了我方起诉。请教: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纠纷
2015-04-18 15:30:5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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