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三种形式。
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押权则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3.留置权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合法地扣留债务人的财产,并在债务得到清偿前对该财产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一期间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不明确,那么将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确定保证期间。
具体来说:
1.如果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如果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同样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那么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在贷款担保中,当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时,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2.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担保形式,那么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1)对于一般保证,当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3)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或者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者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相关权利,那么保证人不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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