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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主要有哪三种

2024-05-04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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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介绍了担保物权的三种主要形式: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探讨了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一、担保物权主要有哪三种

  担保物权在民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这三种形式。

  1.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其占有的权利。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

  2.质权涉及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事由时,债权人可以就这些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

  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债务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常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行使,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物权涉及范围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广泛,涵盖了多个方面。

  1.主债权是担保物权的核心,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这包括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提供劳务的债权等。

  2.利息也是担保范围的一部分。它指的是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它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

  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也可能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而损害赔偿金则是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4.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也是担保范围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包括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则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实现担保物权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费用。

担保物权主要有哪三种

  三、留置与优先清偿权

  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中的两种重要形式。

  1.留置性担保物权以留置标的物为主要效力,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这种权利通常涉及留置权和质权,其中留置权人因占有标的物而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由于留置性担保物权需要占有标的物,导致债务人不能使用、收益标的物,因此企业融资一般不采取这种方式。

  2.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则主要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以确保优先清偿为主要效力。

  这种权利通常涉及抵押权等形式,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债务时能够优先选择受偿。这种担保方式在企业融资中更为常见,因为它不限制债务人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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