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并且向相对人发出;
2.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并且受要约人需要在有效时间内作出与要约内容完全一致的承诺。
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的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这个有效时间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才有效。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否则,不构成承诺,应当视为对原要约的拒绝并作出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
4.其它。
1.要约的五项基本要素包括:特定的合同当事人、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确定和完整的内容以及送达受要约人。
2.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有效要约的基本条件,确保了要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承诺可以由受要约人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通常,承诺的方式应与要约的方式相对应。
承诺的效力表现为,当要约人收到受要约人的承诺时,合同即告成立。
1.对于口头承诺,要约人了解时即发生效力;
2.对于非口头承诺,其生效时间应以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承诺和要约一样,一般可以在送达对方之前或同时撤回,但迟到的撤回承诺的通知不具有撤回承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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