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可以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收益。这是因为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非某个家庭成员。
2.当农户家庭的所有成员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告消灭,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3.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所获得的收益属于财产权利,构成公民私有财产的组成部分,可以在承包人死亡时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继承。
因此,子女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但可以继承其父母在承包期内所获得的收益。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其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以及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等。
2.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也属于可继承的遗产范围。
3.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4.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财产中,除有约定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是有顺序的,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有可能继承遗产。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这种行为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无论情节轻重,均不得继承遗产。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这种行为同样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无论情节轻重,均不得继承遗产。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属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即只有在继承人具备继承条件时,才丧失继承权。
如果继承人本身就不具备继承条件,如年龄过小、患有精神疾病等,则不受此限制。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这种行为属于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无论情节轻重,均不得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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