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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

2024-05-03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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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想了解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吗?本文详细介绍了先占取得、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国家行为、添附或附和、时效取得等六种方式,并深入探讨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区别。

  一、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六种。

  1.先占取得,这指的是对无主的地域进行先占,通过占有行为取得该地域的所有权。

  2.法律行为,如买卖、转让、赠与等,这些是通过法律行为产生的物权变动。

  3.法律规定,如继承、善意取得等,这些是根据法律规定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4.国家行为,如征收或征用,这种情况下,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征收或征用取得不动产物权。

  5.添附或附和,这指的是在原有不动产上增加新的价值或附着物,从而取得新的不动产物权。

  6.因时效取得,这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持续占有他人不动产,根据时效制度取得该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是不动产物权取得的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是非因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所有权。

  例如,先占、生产、附合、加工、添附、法院判决、公用征收、没收、罚款、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罚没物的法定归属等都是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特点是取得的物权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是基于法律规定或事实行为而直接取得的。

  2.继受取得则是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属于继受取得。继受取得的特点是取得的物权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是基于原所有人的转让行为而取得的。

  这两种取得方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取得的物权是否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

  原始取得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继受取得则必须要有原始所有人和受领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合意。

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式

  三、物权的创设与移转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而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

  1.创设是指在不动产上设定新的物权,如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

  2.移转则是指将已存在的物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如因买卖、赠与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在创设物权时,需要依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物权的种类、内容、期限等。而在移转物权时,则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或交付等手续,以确保物权的变动生效。

  无论是创设还是移转物权,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和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也需要注意与其他权利的协调与平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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