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订的股权协议有效性需视情况而定。
1.一般而言,只要该协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过股东在董事会上的说明并获得半数通过,那么这份私下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效的。
2.但如果股东未进行说明,则协议可能无效。
关于股权协议,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
然而,如果这种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该行为仍然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还规定,如果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将无效。
3.而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对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转让时间有明确的限制,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作为财产权利,其只能进行质押而不能进行抵押。关于股份质押协议的效力,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股份质押已经办理了出质登记,那么该股份质押合同将被视为有效。
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即“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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