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誉权和荣誉权的权利主体存在明显差异。
(1)名誉权的权利主体是全体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普遍享有名誉权;
(2)荣誉权的主体则不是所有民事主体都能拥有的,它取决于是否获得荣誉的事实。
因此,荣誉权具有专属性,只有那些做出突出贡献并被相关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民事主体才能享有。
2.这两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方式也各不相同。
(1)公民从出生起、法人从成立起就依法享有名誉权,这是不可剥夺的。
(2)荣誉权则不是公民一出生便能享有的,它必须基于个人的突出贡献并由相关组织授予。
如果公民的荣誉称号被合法取消或剥夺,其荣誉权也就相应丧失,但名誉权不会因此消失,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即使公民或法人去世,其名誉权仍然可以得到保护,但荣誉权则不再存在。
尽管名誉权和荣誉权在定义和取得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区别,但它们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联系。
1.它们都是人格权的一种,都体现了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价值。
2.它们都与财产权相关,如果受到侵害,民事主体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金。
3.荣誉可以视为名誉的一种特殊形式,因为荣誉是对个人品德、才干等方面的积极评价,是对个人社会价值的认可。
综上所述,名誉权和荣誉权都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它们之间既存在区别,也有一定的联系。了解这些区别和联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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