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名誉权,是指他人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公民或法人的名誉进行侵犯,从而造成其社会评价的降低。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则是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保有和维护自身名誉的权利。
对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责任承担方式。
1.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是常见的责任形式,这些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但内容必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3.如果公民或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要求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4.如果公民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因素进行酌定。
法人与公民在名誉权方面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1.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主要围绕经营形象展开,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紧密相连,体现了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
2.而公民的名誉则主要关注其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
3.法人名誉权与财产利益的联系十分紧密,一旦法人名誉受损,将直接影响其经营收入,可能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甚至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4.而公民名誉权则更多地侧重于精神利益上的损害。
5.法人名誉权被侵害的方式主要以虚假宣传为主,如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等,而不会出现暴力侮辱等只能针对自然人的侵害方式。
6.法人名誉损害的后果主要表现为社会评价的降低,而不会使法人自身产生精神痛苦,这与公民名誉损害可能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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