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尊严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命健康权: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禁止任何非法剥夺或侵害。
2.姓名权:自然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笔名、艺名等也受同等保护。
3.肖像权:自然人享有保护自己的肖像不受歪曲、侮辱的权利。
4.名誉权:自然人和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其名誉。
5.信用权:自然人和法人享有信用权,禁止用诋毁等方式侵害其信用。
6.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其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自然人和法人在人格权方面享有不同的权利。
1.自然人的人格权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隐私权等。
2.而法人的人格权则主要包括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
这些权利都是各自固有的,与主体不可分离,并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人格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1.固有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始终享有的权利,与生俱来或自成立时即享有,与主体不可分离。
2.法定性:尽管人格权始终与主体相伴随,但它是由法律所确认的权利,而不是“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
3.必备性: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人格独立的必备权利,只有具备人格权,主体才能实现人格的独立和自由。
4.支配性:人格权是一种支配权,具有排他的效力,民事主体可以自主行使,他人不得妨碍。
5.绝对性:人格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他人都不得侵犯,民事主体可以对抗任何不法侵害。
6.专属性:人格权是一种专属权,只能由民事主体自身享有和行使,他人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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