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2.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清算相关事务: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在报纸上公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需要执行的事务包括:
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以及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这些事务的完成有助于明确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状况,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为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做好准备。
个人合伙财产的处理,首先需要明确合伙财产的性质。
1.合伙财产由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值的财产构成,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
2.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你对合伙企业的清算还有疑问吗?找法网法律小助手随时为你提供解答,快来提问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