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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2024-03-23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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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义务,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秩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同时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业主对建筑物不同部分的权利范围,为业主行使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业主专有部分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业主可以依法对自己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进行使用、出租、转让等处分行为。

  2.业主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确保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是业主在享有专有部分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三、业主共有部分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二百七十三条中规定了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1.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共同管理权,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2.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对共有部分的义务,如维护共有部分的卫生、安全等。

  3.当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一并转让。

  这体现了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也规定了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2.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噪声、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体现了业主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积极履行对共有部分的义务和责任,共同维护建筑物的安全和秩序。

  你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还有疑问吗?欢迎在找法网上提出,我们的法律小助手会为你解答,让法律成为你的坚强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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