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改企引发的劳动争议,仲裁是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企业改制的自主性与否关系到法院是否受理相关争议。
2.自主改制反映企业意志,基于企业经济效益等因素,且通常遵循市场原则进行等价有偿交易。
3.政府主导的非自主改制,涉及的资产调整或划拨可能无偿,且当事人身份存在明显差异:政府主导下企业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带有行政性质,而自主改制时各方当事人则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这些差异决定了争议的性质,也影响了法院的受理决定。
在企业改制引发争议时,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企业自主改制的争议,因涉及平等民事权益,法院应予受理。面对复杂的改制问题,专业的法律咨询显得尤为重要。
改制争议,何去何从?法律小助手找法网,期待解答您的更多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