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已经失效。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合同的约束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民法典》等法律文献详细规定了这一制度,明确了合同效力的法律地位。
1.有效合同必须合法、自愿、且形式适当,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和执行。
2.无效合同则通常涉及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强制性法规。
3.效力待定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某个未决条件的实现。
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则在一定情况下,给予当事人变更或撤销的权利。
合同无效请求权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合同无效的请求。在请求前,合同被视为有效。
《民法典》规定,除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外,应尊重当事人意愿,不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一方违反了影响民事行为和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会认定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违反强制性规定。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判断合同有效性的根本标准。
这些规定保护了社会秩序和当事人利益,防止了非法目的的实现。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某些免责条款无效,如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确保了法律的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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