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两大类: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与非基于民事行为的取得。在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方面,分为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
1.创设取得指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权,包括家庭承包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一旦签订承包合同并生效,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而移转取得则是在土地承包权流转中,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他人手中取得。另外,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要求进行变更登记,未经登记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另一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是继承。
1.尽管《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承包经营权的遗产范围,民法学界对此有不同看法。
2.《农村土地承包法》限定地认可了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可能性,具体为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3.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设立的承包经营权,同样规定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这一部分的法律规定是不能进行修改的,需要准确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