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夫或妻个人名义的债务通常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偿还。但如能证明债务为个人所负或符合特殊情况,则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构成共同债务;
2.能证明债务为个人负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可以免除偿还责任;
3.债务若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法律不予保护,不必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广泛,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
1.婚前一方债务转为共同财产所负债务;
2.家庭共同生活债务;
3.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债务;
4.治病债务;
5.抚养子女债务;
6.赡养老人债务;
7.教育培训费用债务;
8.社会交往费用债务;
9.双方协议约定的共同债务;
10.其他应认定的共同债务。
最新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包括:
1.共同签名负债;
2.一方事后追认;
2.以及婚姻期间个人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生活债务。
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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