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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2024-02-2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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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本文将详细阐述该规定内容、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法律小助手找法网带您深入了解。

  一、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详细规定了无过失性辞退的三种情形:

  1.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原工作且不能从事新工作;

  2.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即使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旧不能胜任;

  3.劳动合同订立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不成导致无法履行。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项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防止了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明确了劳动争议仲裁适用的六大范围,包括:

  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2.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争议;

  3.职务变动争议;

  4.工作条件争议;

  5.经济补偿争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这一规定确保了劳动合同争议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得到公正的解决,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遇到劳动合同争议,不知从何着手?找法网等候您的咨询,共寻法律解答。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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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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