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但这不是绝对的。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创作人员仍享有署名权,并可根据与制片者的合同获得报酬。
此外,剧本、音乐等可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独立行使其著作权,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控制,例如改编或出售。
这种权利的分配既保护了制片者的利益,也维护了作者的个人权利。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两类: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即单位职工,但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特殊职务作品,通常是科学技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可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通常属于单位。
作者虽然享有署名权,但其他权利如修改、出版等则由单位持有。
单位对于这些特殊职务作品有责任,并可给予作者奖励。这种归属方式体现了对单位资源和贡献的认可。
对于演绎作品,作者在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时,其他人同样可以对原作品进行这些操作。
各个演绎作品的作者对于自己创作的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这表明,尽管演绎作品基于原有的作品,它们在法律上被视为独立的创作,其作者拥有对其作品的完整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和转让等。
这种规定促进了创作的自由和作品的多样性,同时确保了原作品作者的权利不会因演绎而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