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在代债务人还款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的规定,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2.这种追偿权指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可以在自己承担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要求偿还相应的款项。
3.该法律条文确立了担保人在财务上的权益保护,使其在完成义务之后,有权回收自己代付的款项。
4.然而,担保人行使追偿权时,必须注意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是法律的另一重要原则。
5.换言之,担保人的追偿行为应确保债权人已经得到满足,不会因为担保人的追偿而受到影响。
1.连带保证责任是指当存在两个以上的保证人时,他们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债务承担共同且不可分割的保证责任。
2.根据法律规定,多个保证人之间负有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每个保证人可能需要对全部债务进行偿还,而不仅仅是部分债务。
3.然而,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有约定按份承担责任,则不适用连带责任规则。
4.在一方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该保证人有权向其他共同保证人追偿自己已经支付的部分。
5.因此,连带保证责任既是对保证人的权益的一种保护,也是一种责任的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