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担保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追偿其他担保人。当同一债务存在两个或以上的保证人时,保证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来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份额,则债权人可以请求任意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当一个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他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3.但需要注意的是,追偿权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当担保人面临债务责任时,情况会根据保证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一般保证下,担保人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在连带保证下,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直接向担保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3.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4.需要注意的是,担保人不能以具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1.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申请担保人破产。这主要发生在担保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
2.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这里的债务人可以广义地理解为对债务负有责任的人,包括主债务人和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3.在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时,债权人就有权直接申请其破产。
4.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保证人不能以具有向主债务人的追偿权为由,主张其不具备破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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